一、辦事依據
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的通知》(市政辦發(fā)〔2019〕11號)
二、房產落戶條件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,可遷入本市落戶,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隨遷。
合法固定住所包括:
1、城市地區(qū)合法固定住所。
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過購買、房改、接受贈予、繼承、經批準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合法產權并持有《房屋所有權證》或《不動產權證書》的住所
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供其居住的住所;租住屬公有產權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。
為方便群眾落戶,在小區(qū)已具備落戶的條件下,對于尚未辦理《房屋所有權證》或《不動產權證書》的,可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(fā)票。
2、農村地區(qū)合法固定住所。
參照城市地區(qū)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“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供其居住的住所”等要求,農村地區(qū)應出具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證或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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